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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美國眾議員提出232條款改革法案

[資料來源: 國際經貿服務網 ] https://wto.cnfi.org.tw

日期:2021/03/25
作者:孫子絜
文件編號:WTOepaper730

  美國聯邦眾議員波特曼(Rob Portman)於今(2021)年3月15日提出「貿易安全法案」(Trade Security Act),旨在於改革《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條規定(以下簡稱232條款),讓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與國會在232條款運作機制內扮演一定之角色,使232條款規定更符合其最初制定目的。

  現行美國232條款係授權予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部長,由商務部部長負責調查特定外國進口產品是否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並向總統提出對該產品採取何種貿易措施之建議。美國前任川普(Donald Trump)總統任期內,即依據232條款對鋼鐵及鋁產品加徵關稅,並對鈾、釩、移動式起重機、電力變壓器及海綿鈦等產品發動232調查,且曾威脅對進口汽車及其零組件加徵232條款關稅,以在對外經貿談判取得上風。

  波特曼眾議員並非第一次提出232條款改革法案,早在川普總統威脅對汽車及其零組件加徵關稅時,波特曼因擔憂川普總統此舉將濫用232條款,進而危害美國出口、製造業者及消費者利益,遂於2018年8月首次提出232條款改革法案。惟因川普執政期間有多位美國議員提出不同版本的232條款改革草案,致最終未能取得任何具體成果。

  至於波特曼眾議員於今年3月提出之232條款改革法案,原則上其內容與2018年8月版本相仿,主要係將原本由商務部主導的232條款調查程序,進一步劃分為調查階段與救濟階段(remedy phase),並將調查階段改由國防部主導,救濟階段則仍由商務部負責。依據波特曼法案,232條款調查程序首先須由國防部認定特定進口產品是否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並向總統報告調查結果。如國防部作成肯定認定且總統欲採取行動時,則總統將指示商務部長,由商務部長與國防部長及美國貿易代表共同諮商並擬定建議措施。最後,待總統收受商務部長提出之建議措施後,將決定是否採取行動。與此同時,不論是在調查或救濟階段,主導部門均需與另一部門進行諮商(consultation)。

  另一方面,波特曼除了在232條款調查程序增加國防部的角色外,亦進一步擴大國會的監督權。依據波特曼法案,如總統最終決定對特定進口產品採取貿易限制措施,國會得事後通過聯合反對決議案(joint resolution of disapproval)反對總統決定。相較之下,現行232條款僅允許國會就石油進口產品所採取之貿易措施表達反對意見;而波特曼法案則將國會權限擴大至所有類型的進口產品。最後,該法案亦要求232條款調查程序之主導部門須與國會進行諮商,此為現行所無之規定。

  除波特曼已於今年提出232條款改革法案外,根據相關報導,參議員圖米(Pat Toomey)預計於近幾個月內提出「兩院制國會貿易授權法案」(Bicameral Congressional Trade Authority Act),以改革232條款規定;此項法案亦非圖米第一次提出。檢視兩位參議員之提案,圖米法案與波特曼法案最大不同處在於,後者允許國會得事後反對總統之決定;而前者則要求在總統依據232條款採取措施前,須取得國會同意。國會有60天期限決定是否同意總統依據232條款採取行動;如國會未於60天內同意,該貿易限制措施則不生效。此外,圖米法案亦允許立法者重新衡量過去四年內所採取的232條款措施,並在特定情形下允許溯及既往給予救濟。

【由孫子絜綜合報導,取材自Washington Trade Daily、Inside U.S Trade,2021年3月16日】

相關連結: https://web.wtocente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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